公告日期:2025-12-26
证券代码:874726 证券简称:国电股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
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
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
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
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