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证券代码:874726 证券简称:国电股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
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 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权益分派》 《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 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现金分红方式相对于股票股利方式在利润分配方式中优先选择,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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