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证券代码:874726 证券简称:国电股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
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
对董事长的授权;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 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
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事项有: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七条 不属于第六条所列的交易属于公司非日常经营事项,包括以下: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对于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交易事项,决策权限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会审批的事项,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除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外的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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