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信联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目 录
第一节 正 文 ...... 3
问题四-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3
问题五-关于历史沿革...... 19
问题六-关于业务合规性...... 48
问题七-关于其他事项之(1)-关于公司子公司...... 62
问题七-关于其他事项之(2)-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77
问题七-关于其他事项之(3)-关于研发能力...... 81
第二节 签署页 ...... 89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信联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542-01 号
致:信联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并根据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担任公
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
事务所关于信联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信联电子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审核适用指引 1 号》及《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调整与增加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一致。
第一节 正 文
问题四-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根据申报文件,公司与国投京津冀、上海特聚清、开源光谷、开源雏鹰签署有特殊投资条款;其中与国投京津冀的回购条款已触发尚未履行,国投京津冀承诺成功挂牌前不会要求履行回购义务;与上海特聚清的业绩承诺条款已完成业绩承诺;与开源光谷、开源雏鹰的回购条款尚未触发,约定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提交上市申请,或者未能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合格上
市,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包括配偶)需履行回购义务。与开源光谷、开源雏鹰约定的特殊权利条款还包括优先认缴权、反稀释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优先清算权、最惠条款等。
请公司:(1)全面梳理并以列表形式说明现行有效的全部特殊投资条款,补充披露优先认缴权、反稀释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优先清算权、最惠条款等具体内容,逐条说明是否符合《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关于“1-8 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的要求。(2)结合相关主体签订有关终止或变更特殊投资条款的协议或补充协议,详细说明变更或终止特殊投资条款协议是否真实有效;如存在恢复条款,说明具体恢复条件,是否符合挂牌相关规定。(3)说明优先购买权及共同出售权的可执行性,是否可能导致争议或纠纷,是否影响股权清晰性、稳定性;(4)说明与开源光谷、开源雏鹰之间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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