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证券代码:874716 证券简称:金力传动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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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
及时披露。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九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必须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
的相应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人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
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后实施。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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