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4715 证券简称:美富特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由公司实际控制的、依据我国境内法律法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一方拥有或控制,通过独资成立或全资收购、设立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不含50%)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或由公司派出人员担任未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以下简称“执行董事”)的子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份低于50%,但通过协议控股、相对控股或其他形式能够实施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不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根据公司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其他约定或参股公司《公司章程》等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的规定独立经营,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对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计划行使监督和考核权,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涉及公司内控制度及业务流程的规定,子公司均应严格遵照执行。第六条 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行业、区域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人事薪酬、绩效考核、财务行政等经营管理制度并经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通过后呈公司总经理批准生效,并报备公司相应职能部门。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统一管理子公司事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孙公司实行逐级管理,最高决策权仍为公司总经理。
第二章 子公司的设立及注销
第八条 子公司(包括通过并购形成子公司,下同)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战略发展方针,有利于公司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公司主业发展,防止盲目扩张、人情投资等不规范投资行为。
第九条 设立/注销子公司,由公司行政管理部统一办理或指导办理。
第十条 设立子公司须完成前置审批(见附件),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子公司在各地注册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须经子公司论证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子公司(含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果属于非暂时性停业且无重新开业计划的,按照设立时的审批权限完成审批流程后,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注销。
第十二条 子公司(含其非法人分支机构)注册成立或注销后,应该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如下相关设立或注销文件报备公司行政管理部:
(一)所有股东签字的合资、合作合同;
(二)所有股东签字的公司章程;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如有)、出资凭证(如银行回单);
(四)子公司股东名册;
(五)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在子公司成立时签发的各种法律文件、证书、编码、确认函;
(六)子公司所有资质证明;
(七)子公司注销执照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工商注销核准通知书、税务清算通知书等)、清算报告(如有);
(八)公司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三章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决定或提名公司派驻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出具推荐函经董事长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推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提交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
直接以公司董事长确认的委派函件为准。
第十五条 子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变动、薪酬制度应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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