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公告编号:2025-049
证券代码:874715 证券简称:美富特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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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在本公司及人才市场搜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详细工作经历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四)征求被提名人的同意;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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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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