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4715 证券简称:美富特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此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
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外,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方式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职情况。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应在股东会年度会议上提交述职报告并报公司备案。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且不存在不良记录。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
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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