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4715 证券简称:美富特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此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外,还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四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九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出售资产;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七)租入或租出资产;
(八)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九)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十)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一)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签订许可协议;
(十三)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四)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五)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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