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4715 证券简称:美富特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此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 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以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五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当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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