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证券代码:874715 证券简称:美富特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已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2024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4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也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担保的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
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其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总额和单项担保额及其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担保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只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十条 公司在特殊情况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还应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章 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个人/企业信用报告;
(五)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六)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财务负责人及其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人员(以下简称“担保事项负责人员”)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资料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开展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担保事项负责人员有义务核实主合同的真实性,以防止出现骗取公司担保的情形。
第二节 担保事项的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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