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0
证券代码:874712 证券简称:浙阿波罗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阿波罗运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1 月 19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
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阿波罗运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阿波罗运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阿波 罗运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
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全国股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为“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一)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五)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 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 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
管部门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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