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阿波罗运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层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目 录
第一部分《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 3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产品质量诉讼 ...... 3
《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收入与毛利率 ......25
《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关于其他事项......31
第二部分 补充披露期间的补充法律意见 ......4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阿波罗运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德恒12F20240007-06号
致:浙江阿波罗运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阿波罗签订的《专项法律委托合同》,本所接受阿波罗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已出具《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阿波罗运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阿波罗运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阿波罗运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等文件。现本所就公司补充披露期间(指 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报告期”指2023年1月至2025年 6 月)的更新事项中要求律师核实、发表法律意见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本《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阿波罗运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
定,本所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承办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除另有说明外,《法律意见》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阿波罗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现已完成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证言和其他证据的审查判断,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以上声明,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产品质量诉讼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与JOSEPH GONSOULIN、FARLY ALTIDOR
等存在产品质量纠纷诉讼,相关诉讼尚未有判决结果;(2)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儿、徐凯出具承诺,如公司在JOSEPH GONSOULIN案件涉及赔偿责任,将由其承担相关责任且不向公司追偿。
请公司:(1)具体说明上述诉讼的背景原因、基本案情及审理进展,公司在诉讼中可能承担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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