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8
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的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
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问询意见逐项
予以落实,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文件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本所收到回复文件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提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本所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提 示
以下问题涉及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揭示:问题 3.关于创新特征与市场地
位,问题 10. 募投项目必要性及合理性。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3
问题 1. 实际控制人认定与控制权稳定性 ......3
问题 2. 历史上的出资与股权转让瑕疵及员工持股 ......4
二、业务与技术 ......5
问题 3. 关于创新特征与市场地位 ......5
三、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7
问题 4. 业绩真实性及持续性 ......7
问题 5. 采购及生产真实性 ......10
问题 6. 应收款项增长的合理性 ......12
问题 7. 固定资产大幅增长的合理性 ......13
问题 8. 研发费用核算准确性 ......14
问题 9. 其他财务问题 ......15
四、募集资金运用及其他事项 ......16
问题 10. 募投项目必要性及合理性 ......16
问题 11. 其他问题 ......18
一、基本情况
问题1.实际控制人认定与控制权稳定性
根据申请文件:(1)林贤福、吕德水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2)林贤福妹妹林春梅及其配偶吴雄彪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4.10%的股份,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宜启新合计间接持有公司 0.976%的股份;吕德水配偶蔡碧瑜持有公司 1.94%的股份。(3)林贤福、吕德水及发行人董事陈志春、技术顾问吴起等在投资或公司任职期间,同时在高校任职;董事张大同曾在高校任职。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林贤福、吕德水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方权利义务责任、发生意见分歧或者纠纷时的解决机制、上市后至少 36 个月内维持一致行动关系稳定的具体安排等。(2)补充披露蔡碧瑜、林春梅、吴雄彪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关系。(3)说明未将蔡碧瑜、林春梅、吴雄彪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主要依据及合理性;结合前述三人未来持股、减持以及参与公司治理管理方面的安排,是否与林贤福、吕德水就持股、治理等存在特殊安排等,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合法规范性、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股份减持等方面监管要求的情形。(4)说明林贤福、吕德水、陈志春、张大同、吴起等人在相关高校任职期间投资发行人并任职,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高校关于教职工兼职和对外投资的相关规定,是否需要获得相关高校的批准。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历史上的出资与股权转让瑕疵及员工持股
根据申请文件:(1)2007 年 6 月,浙大科技园将其持
有的公司 10%股权以 10.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吕德水,本次转让存在未依规履行招拍挂等程序瑕疵。(2)宜启新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 10%股份。2019 年,林贤福等 9名股东及宜启新向公司增资过程中,合计 3,150 万元向公司或宜启新的增资款来源于公司前期无票收入。(3)发行人股东历史上多次通过现金支付完成增资和股权转让。
请发行人:(1)结合当时有效的国资管理法律法规、教育部以及浙江大学等关于股权投资、处置的管理要求,说明浙大科技园 2007 年股权转让存在的具体瑕疵及规范措施是否有效、股权是否清晰。(2)说明 2019 年相关自然人股东及宜启新相关合伙人取得增资资金的具体来源,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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