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宁波嘉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楼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九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宁波嘉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宁波嘉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宁波嘉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嘉乐智能”)聘任的,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为公
司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嘉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9 月 5 日,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出具了《关于宁波嘉乐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就《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本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中与本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正文 ...... 3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业务模式 ...... 3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历史沿革 ...... 17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 41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业务合规性 ...... 48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 8:关于其他事项 ...... 58
第二部分 签署页 ...... 63
第一部分 正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业务模式
(一)关于销售模式
根据申报文件,①报告期内,公司 ODM 模式销售占比 97%以上,且境外销
售占比分别为 67.72%、68.72%和 47.96%;②报告期内,公司对小米集团销售占比分别为 25.44%、25.20%和 42.06%;③公司自有品牌产品存在线上销售的情形。
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线上销售是否存在刷单、虚构评价等违规行为,是否涉及收集、储存、使用个人信息或数据,是否存在泄露用户信息、违规收集或使用用户信息、利用用户信息违规开展精准经销或其他侵犯用户权益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就公司境外销售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核查过程:
针对题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取得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取得并查阅公司制定的关于禁止刷单相关内部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