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3
宁波嘉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关于宁波嘉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
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〇二五年九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嘉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乐智能”、“公司”)以及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于 2025 年 9 月 5 日收到贵司
出具的《关于宁波嘉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根据贵司要求,嘉乐智能、华源证券、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国浩”)、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立信”)等相关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审核问询函》中所提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落实并进行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的问题,已由各中介机构出具核查意见,涉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需要修订部分,已经按照《审核问询函》的要求进行了补充披露及修改,现逐条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殊说明,本审核问询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问询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宋体(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涉及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补充
披露、修改的内容
特别说明: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这些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目录
1.关于业务模式。 ...... 4
2.关于历史沿革。 ...... 70
3.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 99
4.关于业务合规性。 ...... 113
5.关于经营业绩。 ...... 126
6.关于应收账款。 ...... 142
7.关于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149
8.关于其他事项。 ...... 164
其他补充说明......199
1.关于业务模式。
(1)关于销售模式。
根据申报文件,①报告期内,公司 ODM 模式销售占比 97%以上,且境外
销售占比分别为 67.72%、68.72%和 47.96%;②报告期内,公司对小米集团销售占比分别为 25.44%、25.20%和 42.06%;③公司自有品牌产品存在线上销售的情形。
请公司:①说明主要境外客户基本情况及合作模式;结合客户的历史合作情况、定价依据、合同签订周期及续签约定协议等关键条款设置、持续履约情况及预期、是否签订长期协议、获取订单方式等,说明客户合作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说明主要采用 ODM 模式销售的原因,结合公司与小米等客户合作的关键资源要素说明是否存在被其他供应商替代风险;②结合定价方式、非关联方价格或毛利率等说明主要关联销售公允性;③说明小米模式下“买断”模式和“利润分成”模式、线上模式、线下直销和代销模式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毛利率情况以及差异原因;小米模式同时存在分成模式和买断模式的合理性及占比变动的原因,终端销售情况及销售周期,是否实现终端销售,是否存在通过小米模式提前确认收入情形;终端客户是否存在无理由退货权利,涉及预计负债的计提比例、与实际退货率差异情况及预计负债计提充分性;④说明“利润分成”模式对应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客户是否具备退换货权利、是否为买断式销售,以商品客户签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预估分成收入的计算依据、与实际收入差异情况,公司是否会定期与客户对账,对账差异如何处理;⑤说明线上销售模式下涉及的各销售渠道、销售金额及占比,涉及电商销售的各类费用的定价依据、金额及占比,与电商销售收入的匹配性,线上销售收入确认是否充分考虑无理由退换货条件、退换货期,线上销售的收入数据如何获取、与公司内部业务、财务系统衔接的及时性及准确性;⑥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线上销售是否存在刷单、虚构评价等违规行为,是否涉及收集、储存、使用个人信息或数据,是否存在泄露用户信息、违规收集或使用用户信息、利用用户信息违规开展精准经销或其他侵犯用户权益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①-⑤,同时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
用指引第 1 号》对境外销售事项进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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