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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2 17:43:23 股吧网页版
永志股份: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2


证券代码:874701 证券简称:永志股份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江苏永志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章节,删除部分条款中涉及“监事”“监事会”的相关表述,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上述修订因涉及条目众多,由于未影响实质内容,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部分修订不再逐项列示。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

上述共性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再进行逐条列示。(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第一款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第八条第一款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弥补亏损方案; 出决议;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七)修改本章程;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修改本章程; 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第五
作出决议; 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相关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计划; (十三)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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