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16:45:30 股吧网页版
斯比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699 证券简称:斯比特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08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号--提供担保》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 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
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

第十条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的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债权人名称、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以及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
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二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董事会按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或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及《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