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鼎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鼎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25)第 186-1 号
致:深圳鼎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深圳鼎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了“京天股字(2025)第 186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鼎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原律师文件)。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
《关于深圳鼎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
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第一节 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4
一、 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1 的回复...... 4
二、 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3 的回复...... 8
三、 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4 的回复...... 35
四、 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5 的回复...... 67
五、 关于《审核问询函》要求补充说明、披露、核查事项的回复...... 78
第二节 关于《法律意见》的补充说明...... 80
第一节 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一、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1 的回复
1.关于销售收入。根据申报文件及公开信息,(1)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比分别为 93.72%、94.35%,包括自营出口和少量代理出口;外销收入实现方式包括成品出口和原材料、半成品出口加国外客户组装;境内销售主要为受托加工业务;(2)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 83.44%、84.93%,
以 Moniepoint 和 Gertec 为主;主要客户中 GBR 和 Flex 均受 Gertec 采购指令而
向公司进行采购,ETIHAD 受 HALA 委托而向公司进行采购;(3)公司前身为手机方案解决服务商,当前整体主营业务为电子支付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转型时间不长。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72,823.64 万元、73,856.16 万元,小幅增长,净利润呈下降趋势;毛利率分别为 40.62%、39……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