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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9 15:43:42 股吧网页版
鼎智通讯: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鼎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鼎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京天股字(2025)第 186-2 号
致:深圳鼎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深圳鼎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了“京天股字(2025)第 186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鼎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5)第 186-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鼎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合称原律师文件)。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出具的
《关于深圳鼎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本所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第一节 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4

一、 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 的回复......4

二、 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要求补充说明、披露、核查事项的回复...... 10
第二节 关于《法律意见》的补充说明...... 12

一、 实际控制人邹祥永的控制比例 ...... 12

二、 同业竞争相关承诺 ...... 12
第一节 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一、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 的回复

1. 关于一致行动人认定。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股东邹常君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邹祥永为亲兄弟关系,邹常君持股 5.85%,系公司董事;鼎讯二号的合伙人邹祥明与合伙人邹小爱系亲兄妹关系;鼎讯二号的合伙人邹肖肖、邹祥明、邹小爱、邹祥永、邹常君系堂兄弟姐妹关系;鼎讯二号的合伙人刘芳珍系邹常君配偶的侄女;鼎讯二号的合伙人王欣系邹祥永配偶的侄女。

请公司: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邹常君、鼎讯二号历次表决权行使机制与表决情况、与实际控制人资金往来情况,邹常君在公司任职情况等,说明邹常君、鼎讯二号未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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