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2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鼎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鼎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186 号
致:深圳鼎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深圳鼎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目 录
释 义...... 3
声 明...... 6
正 文...... 7
一、 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 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8
三、 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 9
四、 公司的设立...... 15
五、 公司的独立性...... 18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
七、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28
八、 公司的业务...... 43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6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60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68
十二、 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73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75
十四、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76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8
十六、 公司的税务...... 83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87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96
十九、 主办券商...... 97
二十、 总体结论性意见...... 97 附件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 99
附件二:公司及子公司的房产租赁情况...... 105
附件三: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06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公司、鼎智通讯 指 深圳鼎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智通讯有限公司、深圳鼎智通讯有限公司,系鼎
智通讯前身,设立时名称为“深圳市鼎智通讯有限公司”,
鼎智有限 指 于 2016 年 6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又于 2020 年
10 月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鼎智通讯有限公司”,
后于 2024 年 1 月整体变更为深圳鼎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鼎智电子 指 惠州鼎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香港鼎智 指 香港鼎智通讯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吉安鼎智 指 吉安鼎智通讯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鼎智技术 指 深圳鼎智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曾经的全资子公
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注销
惠州鼎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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