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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深圳鼎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鼎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鼎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186 号
致:深圳鼎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深圳鼎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目 录

释 义...... 3
声 明...... 6
正 文...... 7
一、 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 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8
三、 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 9
四、 公司的设立...... 15
五、 公司的独立性...... 18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
七、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28
八、 公司的业务...... 43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6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60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68
十二、 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73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75
十四、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76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8
十六、 公司的税务...... 83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87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96
十九、 主办券商...... 97
二十、 总体结论性意见...... 97 附件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 99
附件二:公司及子公司的房产租赁情况...... 105
附件三: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06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公司、鼎智通讯 指 深圳鼎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智通讯有限公司、深圳鼎智通讯有限公司,系鼎
智通讯前身,设立时名称为“深圳市鼎智通讯有限公司”,
鼎智有限 指 于 2016 年 6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又于 2020 年
10 月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鼎智通讯有限公司”,
后于 2024 年 1 月整体变更为深圳鼎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鼎智电子 指 惠州鼎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香港鼎智 指 香港鼎智通讯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吉安鼎智 指 吉安鼎智通讯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鼎智技术 指 深圳鼎智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曾经的全资子公
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注销

惠州鼎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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