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赛维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七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录
第一部分 声明...... 3
第二部分 正文...... 5
1. 关于公司业绩...... 5
2. 关于历史沿革...... 7
3. 关于信息披露豁免...... 20
4. 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23
5. 关于公司治理...... 24
6. 关于其他非财务事项...... 2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赛维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宁波赛维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赛维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维达”)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
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赛维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宁波赛维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要求,本所现就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同。
第一部分 声明
对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承诺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仅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赛维达本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等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