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公告编号:2026-002
证券代码:874693 证券简称:吉和昌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收到日期:2026 年 2 月 9 日
生效日期:2026 年 2 月 9 日
作出主体:武汉市应急管理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武汉奥克特种化学有限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
公司
梁立春 董监高 副总经理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6-002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6 年 1 月,武汉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对武汉奥克特种化学有限公司
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规范》的安全隐患情形,相关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惠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 46 项的规定,武汉市应急管理局拟对武汉奥克特种化学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罚款人民币 3 万元(大写:叁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 1 条的规定,武汉市应急管理局拟对梁立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 2.7 万元(大写:贰万柒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全资子公司武汉奥克特种化学有限公司受到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不会影响公司的整体正常经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整体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公告编号:2026-002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本次行政处罚事件,目前武汉奥克特种化学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公司将加强管理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认真汲取教训,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武)应急罚告[2026]13090100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武)应急罚告[2026]130901002号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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