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693 证券简称:吉和昌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5年8月25日经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联络人作为信息的直接掌握者,有义务作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及时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应报告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列重大事项时,报告人应将收集的相关信息汇报至证券部,证券部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等。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履行相关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十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证券部汇报,证券部在审核相关信息后,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该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人,负责根据收集的信息判断是否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如果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则负责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各部门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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