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74684 证券简称:科建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科建高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科建高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科建高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科建高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北交所的要求,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主要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二)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交所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