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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0 18:08:17 股吧网页版
科建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74684 证券简称:科建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科建高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科建高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及相关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科建高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和债券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公司信息披露包括上市前的信息披露及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制度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北交所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该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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