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74684 证券简称:科建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科建高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科建高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科建高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建高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占用资金包括经营性占用资金和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占用资金;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措施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亦不得提供资金供其使用: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交易实施前解决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的标准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业务模式、行业惯例等确定合理的结算期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资金占用等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情形的,应当在相关情形已完成整改或责任主体做出取得现金红利后归还占用资金的公开承诺后,再行实施权益分派。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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