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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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关于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50560 号
致: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移通信”或“公司”)委托,指派侯慧杰律师、高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津移通信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对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告的第一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发出的《天津七一
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表及参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会议文件等。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或复印件、电子资料等。其
所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且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所有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或涉及的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津移通信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承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
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
东会的议案》,董事会提议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发出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了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2025 年 5 月 12 日,本次股东会在津移通信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采
用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董国军先生主持,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行使了表决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签署了会议决议。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进行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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