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679 证券简称:正大种业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
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
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
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
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第八条 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视投资者权益及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4)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
(1)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除外)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 利润及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东 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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