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679 证券简称:正大种业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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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或质押的行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
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公司为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有合作关系的被担保方,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资信状况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担保原则上应要求被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 公司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的
规定,按照相应的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节 担保调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
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分析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复印件;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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