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874679 证券简称:正大种业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4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监管
指引第 8 号》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董事会
秘书向北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北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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