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874679 证券简称:正大种业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4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
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
他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
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如需)修改、业绩预告(如需)或业绩快报(如需)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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