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874679 证券简称:正大种业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4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管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保护中
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消除情形,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独立董事因公司存在妨碍其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其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交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 1/3 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1 名
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战略执行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战略执行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本制度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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