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874679 证券简称:正大种业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
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
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为: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 股东分配股利;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以已经公开披露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年度财务报告、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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