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874679 证券简称:正大种业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8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襄
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北交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北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北交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监管机构所有问询;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及监事会的会议记录等,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八)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九)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北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对其设定的责任;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十)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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