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874679 证券简称:正大种业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8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定、业务规则、业务细则等(以下合称“相关法律法规”)及《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配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并定期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效果评估。
监事会负责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对董事会、经理层就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与评估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可责令公司进行整改。
经营管理层负责经营环节的内部控制体系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负责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制定、执行各专项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和其他有关事宜。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至少
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并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须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相关职责及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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