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874679 证券简称:正大种业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的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司将着眼于平稳、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价值目标,持续采取积极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回报,切实履行公众公司社会责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
收益等权利,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如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比例
1、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3)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重大资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2、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次利润分配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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