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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30 18:31:58 股吧网页版
正大种业: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公告编号:2025-005

证券代码:874679 证券简称:正大种业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大种业”)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公告编号:2025-005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交所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本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顺序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在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股价稳定措施按以下顺序实施: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承诺:(1)在公司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需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公司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如需),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2)公司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票。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稳定股价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

公告编号:2025-005

数的 2%,且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票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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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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