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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3 15:32:49 股吧网页版
暨博医疗: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874678 证券简称:暨博医疗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暨博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暨博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暨博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暨博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
保的,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可以向公司提供充分的反担保;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较强偿债能力,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先由公司相关部门对被担保对象进行资信审查,对资信状况良好的才可以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或被担保人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
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

(二)被担保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存在骗取公司担保意图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其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被担保人连续三年亏损的;

(五)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六)被担保人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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