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安徽唐兴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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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4.其他问题......4
二、其他重要事项......12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唐兴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5]天律意字第 0323 号
致:安徽唐兴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编报规则 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唐兴科技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为唐兴科技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就唐兴科技本次发行出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唐兴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唐兴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唐兴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现根据北交所《关于安徽唐兴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第二轮问询函》相关问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仍然有效。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唐兴科技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编报规则 12 号》等规定作出的。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唐兴科技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唐兴科技在为本次股票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唐兴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唐兴科技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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