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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20:02:06 股吧网页版
新大材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4676 证券简称:新大材料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胜利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胜利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胜利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活动,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号--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以及《胜利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必须遵守。
第三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构成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或可能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企业会计准则》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关联交易分为日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
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
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
1、父母;
2、配偶;
3、兄弟姐妹;
4、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八条 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原则
第九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第十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以下程序审议批准并披露。
1、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同一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超过金额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绝对值的 30%的,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同一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超过金额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的,关联交易在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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