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671 证券简称:吉宝股份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浙江吉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本次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要求,公司制订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预案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截止日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停止条件
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已达到承诺上限;
(5)继续回购或增持股份将导致回购方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
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则启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