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证券代码:874670 证券简称:高腾机电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浙江高腾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浙江高腾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为了维护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制定有关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信息披露、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启动条件一: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启动条件二: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后至三十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值(如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七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止、第十三个月起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五个月起至第三十六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启动条件二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 因启动条件一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达到或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 因启动条件二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达到或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 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 因启动条件一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启动条件一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 因启动条件二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三十六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启动条件二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别分析资本市场的系统性原因、行业周期的系统性原因、公司业绩波动的影响等不同因素的作用,并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 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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