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证券代码:874669 证券简称:德硕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维护公司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要求,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订了《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为更有效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拟对前述预案进行修订补充,修订补充后的《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修订稿)》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致力于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 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以下简称“第 1 项启动条件”)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
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本等情况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以下简称“第 2 项启动条件”)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
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
第 2 项启动条件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中止条件
1、因上述第 1 项启动条件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
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第 2 项启动条件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第 1 项启动条件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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