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目 录...... 1
声明事项...... 5
正 文...... 7
第一部分 反馈回复...... 7
《审核问询函》问题 1.无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性及影响...... 7
《审核问询函》问题 3.部分产品未获取监检证书即出厂的合规性...... 39
《审核问询函》问题 11 其他问题 ...... 57
《审核问询函》其他...... 91
第二部分 补充核查更新...... 93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93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93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94
四、发行人的设立...... 9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98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9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99
八、发行人的业务...... 10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8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26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2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2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3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劳动用工...... 13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36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36
二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37
二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137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江锅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5 年 6 月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相关事宜出具了《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5 年 7 月 22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下发了《关于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同时,发行人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2025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调整为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6 月
(以下简称“报告期”),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中需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以及对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
(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发行人涉及的有关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更新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或已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更新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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