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证券代码:874668 证券简称:江锅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 2025 年 11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披露。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前一个转让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一)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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