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4663 证券简称:时代高科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深圳市时代高科技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时代高科技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时代高科技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及股东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深圳市时代高科技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提供担保。对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元的;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
(四)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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