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74662 证券简称:建工资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中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部分表述调整为“审计委员会”。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监事事项之前,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及公司监事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行使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2.“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挂牌公司章程(提示模板)》等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将进行相应调整。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及国家授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及国家授权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如需)分别作出决议, 的主管部门批准(如需)分别作出决议,可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 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股份不得超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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