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74659 证券简称:深鹏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经理领导下的经营管理层的议事、决策程序,规范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确保公司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实行经理负责制,公司设经理 1 名,公司设副经
理若干名。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四条 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管理工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人。副经理直接对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本细则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增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位。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七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备知人善用、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责任感和积极进取的开拓精神。
(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认定为不适当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且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或期限尚未届满;
(九)最近 12 个月以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十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解除;
(十四)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截至拟选任经理的董事会审议经理受聘议案的时间起算。
第九条 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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