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74659 证券简称:深鹏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结
构,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会高效、平稳、有序、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以及《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必要时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
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依法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以内举行。
第十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
点。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为股东通过通讯表决或其他方式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还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其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四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相关独立董事的同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以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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